(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差别发电量计划管理,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按照《山东省发电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计划执行的考核监督。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提出电力工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推行发电权和排污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加强热电机组管理,实施现役热电机组的在线监测。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制度,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以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建立并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既有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节能改造,积极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责任单位:市建委)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公交节能体系,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强化监管,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建立以认证机构为主体的节能认证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科技局)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规范各级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健全市监察、区县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建设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将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贸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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