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不断拓宽我市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节能环保国际合作水平。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积极推动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院校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追踪当代国际前沿技术,做好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组织做好节能减排相关人才、信息、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贸委、外经贸局)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全面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二十三)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有关部门要对重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认真执行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认真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落实污染减排定期调度制度。抓好在线监测联网,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五个方面”立体监测体系。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建成区空气质量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环保局)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日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更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区县,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加强节能环保“三同时”管理,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十一五”期间全市50户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47.45万吨标准煤,其中28户省重点企业实现节能44.27万吨标准煤。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节能达标活动,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能源管理师制度、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定期报表统计制度,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