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政办字[2006]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务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务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务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召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需至少提前一周提报。需部门会签或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议题必须完成会签及审查把关,确无异议后方可提报。提交会议的材料要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上级政府会议精神,着重汇报我市贯彻意见;议题材料要明确提出需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项。会议纪要只记述会议确定的事项。
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合并内容相近的会议,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1小时;会议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三、规范文电制发程序,严格控制发文规格和数量。建立发文立项制度,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0天拟出季度发文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凡未列入发文计划的,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予制发。对部门代市政府起草的代拟稿,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签署意见。会签文件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下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原则上应于会后3日内将修改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逾期报送应说明原因。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呈报单位。
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数量,对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至区县一级的文件,市里若无具体的落实意见,一般不再另行发文或转发。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对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