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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或《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
  (二)限期整改期间。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擅自更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开展相关业务。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设立分站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卫生部制定的统一专用标识。

第五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和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后,方可进行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三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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