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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卫生局审核批准,同时报市(州)卫生局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一般不得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1-5张日间观察床,不设住院病床。日间观察床超过5张的,每设一张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者应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执业地点、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每年校验一次。持证机构须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名册及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以及年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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