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六)各项规章制度;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和身份证、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医疗设备清单;
(九)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注册资金;
(三)诊疗科目;
(四)房屋建筑面积、床位;
(五)职工人数;
(六)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第十八条 市(州)卫生局分管社区卫生工作的业务处室应对审核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抄送市、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的;
(二)不符合《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或《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
(三)业务用房内部布局不合理,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功能;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环保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五)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登记前1年内连续2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