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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市(州)、区(市、县)卫生局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细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实行人事、业务、财务单独管理的条件下,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二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向其所在市(州)的区(市、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卫生局应按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以及本细则第九、十一、十二条,由分管社区卫生工作的业务处室对申请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州)卫生局分管社区卫生工作的业务处室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核。市(州)卫生局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四章 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向市(州)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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