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制订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州)、区(市、县)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