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第九章 开、关舱费
第二十九条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按表4编号2(A、B、C、D)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第三十条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纵、横梁的(包括固定纵、横梁和活动纵、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
设在大舱口外的小舱口,按4折1计算,不足4个按1个大舱口计算。
第三十一条 由港口工人为船舶揭盖(包括折迭、整理)、覆盖、捆绑货物苫布,不分次数与苫布数量,按表4编号2(A、B、C、D)规定的费率,分别以每艘船舶揭盖、覆盖各计收一次揭、盖苫布费。
第十章 港口作业包干费
第三十二条 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
外贸进出口货物,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所规定的标准计装卸船费用外,装卸外贸船舶以外的作业,另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包干计费。
第十一章 货物堆存保管费
第三十三条 堆存在港口仓库、堆场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收货物堆存保管费:
(一)进口转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自每张港口作业委托单(提单)的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第二天起,至货物装船的当天止。
(二)存栈货物及全过程都由货主自行装卸的货物:自货物开始进入库场的当天起,至货物全部提离库场的当天止。
(三)危险货物、冷藏重箱和散装液体货物:按实际存放天数计费。
(四)因港口管理机构或港口经营人责任,不能在原定时间的当天交付货物时,自次日起至具备交付货物条件并通知货方提货之日的次日止,免收货物堆存保管费。
(五)存放货物发生数量不符时,自更正的当日起,按更正数量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