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每净吨(马力)0.06元的标准加收。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公布,报省级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
第二十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航行,按“航行湖南内河航线船舶引航费率表”(表2)的规定计收引航费。
第二十一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每净吨(马力)0.12元,以次计收引航费。
第二十二条 接送引航员不另收费。
第二十三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驳船、木竹排以及上浮物,其引航费按拖轮马力(净吨)与所拖船舶(驳船、木竹排、水上浮物)的净吨(体积)相加计算。
第二十四条 引航的最低计费吨为300净吨(马力)。
第二十五条 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每人每小时10元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湖南内河引航的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经上船的,引航员的差旅费、交通费由申请方负担。
第七章 拖轮费
第二十七条 使用港口经营人拖轮时,根据“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表3)的规定,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向委托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时起,到作业完毕时的时间;辅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拖轮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拖轮基地时的时间。实际作业时间由委托方签认,按实计算;辅助作业时间实行包干,由港口经营人综合测算确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章 系、解缆费
第二十八条 由港口工作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4编号1(A、B、C、D、E、F、G)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