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五)观光、旅游船舶(含涉外旅游船舶,不含国际旅游船舶)。
第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
第十五条 系靠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视同停泊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征收停泊费。
第十六条 由于气候影响、港口管理机构或港口经营人原因造成船舶在港内留泊,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运政、航道、水利等公务船舶临时停泊,免征停泊费。
第五章 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在港口内使用岸线(水域、滩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以下标准向港口管理机构缴纳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
1、水泵房、闸坝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主要、重要港口(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
十一条规定认定,下同)范围内的每座每月3000元;其他港口范围内的每座每月1500元。
2、设置的各类工作船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主要、重要港口每艘每月150元,其他港口每艘每月100元。
3、港区内滩地堆放货物,每吨每日0.30元。
4、其他按使用岸线(水域、滩地)长度计费,主要、重要港口每月每米10元,其他港口每月每米5元。
第十八条 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运政、航道、水利等公务船舶,免征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
第六章 引航费
第十九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每净吨(马力)0.20元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每净吨(马力)0.20元的标准计收外,其超程部分另按每海里每净吨(马力)0.002元的标准加收超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