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中途港口停靠装、卸集装箱的船舶,其中途港口船舶港务费按每装、卸一箱,20英尺及以下的按每箱10元;20英尺以上的按每箱20元计征。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1、避难、遇难船舶和施救船舶。
2、军事及执行公务的公安、边防、海关、检疫、海事、运政、航道、水利等公务船舶。
3、拖带驳船的拖(顶)轮、换轮不换驳的驳船(重新办理托运者除外)。
第三章 货物港务费
第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由港口管理机构向承运人征收货物港务费,按每吨1元的标准和进、出口分别计征。
经由我省境内港口吞吐的集装箱,按进口或出口分别计征一次货物港务费。装载货物的集装箱,20英尺的按每箱10元、40英尺的按每箱20元计征;其他集装箱按实际装载吨位计征。
对港内从事砂、卵石运输的船舶,可采取按月(季、年)核定航次包干方式向承运人计征。由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核定包干航次,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一条 凭客票托运的行李,船舶自用的燃物料,本船装货垫缚材料,随包装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的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饮料,使馆物品,联合国物品,军用物品,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需运往原到港的货物,购进或售出的船舶,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均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四章 停泊费
第十二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浮筒的船舶(中途停靠的客轮、客货班轮除外),由港口管理机构按每日每净吨(马力)0.06元征收停泊费。
第十三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无人驳基地的趸船除外)的下列船舶,由港口管理机构按每日每净吨(马力)0.12元征收停泊费:
(一)装卸货物及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二)非港口经营人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