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米按1米计;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五)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六)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七)贷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或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八)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九)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原则上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口管理机构或港口经营人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按实际发生额计收核查费用。
第五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口管理机构或港口经营人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第六条 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亮证收费;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港口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收费。
第二章 船舶港务费
第七条 进港或出港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向船方按进、出港分别征收船舶港务费,高速船按每千瓦0.10元计征,其他船按每总吨0.20元计征。
本港籍船舶不出港作业、运输,按每三天进、出港各一次计征。三月底以前缴清当年的,全年可按100航次优惠计征;一个月以上定点参运的外港籍船舶可在参运地按每三天进、出港各一次包干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