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湘价综[2006]19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
现将《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物价局1988年11月16日发布的《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88)湘交运字第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收费管理,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准确合理地计收港口费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港口(包括本省境内长江沿线港口)向航行、作业或停泊的船舶、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者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均应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净吨按1净吨计;以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瓦按1千瓦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船舶以总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总吨按1总吨计;在中途港停靠的客、货船,按实际上船的旅客人数和装卸货物的吨数,每3人或每货吨折合1总吨。
(三)以月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月的按实际天数计;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