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湘价综[2006]19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

  现将《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物价局1988年11月16日发布的《湖南省港口费收规则》[(88)湘交运字第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收费管理,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准确合理地计收港口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港口(包括本省境内长江沿线港口)向航行、作业或停泊的船舶、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者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均应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净吨按1净吨计;以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瓦按1千瓦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船舶以总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总吨按1总吨计;在中途港停靠的客、货船,按实际上船的旅客人数和装卸货物的吨数,每3人或每货吨折合1总吨。

  (三)以月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月的按实际天数计;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