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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牛羊定点屠宰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牛羊定点屠宰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二月一日 湘价函〔2007〕8号)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株洲市渔场牛羊定点屠宰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株价服[2007]14号)收悉。鉴于你市渔场牛羊定点屠宰场是全市唯一一家牛羊定点屠宰场,并已全部实行机械化屠宰,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你市牛羊定点屠宰场收费成本审核结论,经研究,对你市牛羊定点屠宰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牛羊定点屠宰收费项目中的工商管理费和检疫费按我局湘价函[2006]103号文件执行。

  二、加工服务费(包括牛羊屠宰场场地使用、水电、人员工资、设备物料折旧摊销和屠宰管理等):暂按牛每头24元收取。

  三、牛羊代宰收费应坚持客户自愿、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代宰费暂按每头牛20元收取。

  四、上述收费项目,可以由执收机关派员到屠宰场驻点征收,也可以由定点屠宰场“统一执收分项付票,一月一结”,具体征收方式由涉及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由物价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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