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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继续报告。初次报告以后,火情扑灭之前的报告称继续报告。包括组织指挥人员、扑火人员的变化情况,火势强度、火点数、火线长度、蔓延情况,过火面积,气象条件,扑火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下一步安排,水、干粮等后勤保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继续报告可以有多次。
  扑灭报告。包括扑灭时间,过火面积、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等损失情况,出动扑火人员、车辆、机具数量,案件查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火情被扑灭以后,按下列程序解除应急状态,同时涉及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10日内写出扑灭报告和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森林火灾报表一并上报,并按要求报送市应急办。
  一般森林火灾,由火情所涉区县决定应急状态的解除,报市应急办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市应急办会商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解除应急状态;
  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以后,由市政府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第二十三条 初次报告和继续报告原则上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报道;需要对外报道的经认定被扑灭的森林火情,必须要按规定经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程序报道。

第六章 物资准备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扑救物资要立足当地,主要由区县、乡镇和具有森林防火责任的部门准备。市派出的工作组、增援的扑火队伍除准备必要的通讯和运输工具外,其他扑救物资和后勤保障由火情发生地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 扑火工具准备。各地要结合本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情况,筹措资金,在森林防火期到来以前购置和配备扑火工具,维修损坏的扑火工具,并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库,实行专门和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讯与运输工具。要保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手持对讲机的通信畅通,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准备卫星电话、摄像机、数码相机、手提电脑与便携式打印机等工具。
  在防火期间,森林防火指挥车和运兵车辆必须保证森林防火工作和火情扑救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其他后勤物资准备,如照明工具、扑火服装、饮用水、干粮以及必须的药品等要能满足扑救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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