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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控制火势阶段。主要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扑救措施,把林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防止向外蔓延。
  (二)扑灭林火阶段。控制火势后,要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扑灭林火。
  (三)清理余火阶段。林火被扑灭以后,要组织人员在火烧迹地上巡逻,发现余火立即熄灭。
  (四)巩固阶段。明火被完全扑灭以后,要留守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以上,防止复燃。
  第十五条 林火扑救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森林防火现有人力、物力、装备的作用,抓住有利时机,综合利用已有的扑火工具,如多级水泵、灭火机、扫帚、砍刀、消防铲等,区分火场的地形、风向、植被、火势发展等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直接或间接灭火的方法,如砍隔离带、直接扑打火头等方法扑灭林火。
  第十六条 火情扑救时间长或者在夜间扑火,要组织扑火人员分批休息,防止打疲劳战。
  第十七条 扑救林火的同时,森林公安与当地地方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民警展开调查取证,查明起火原因、火情肇事者,为及时依法处理奠定基础。
  第十八条 火情被扑灭以后,区县林业部门应组织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火场的过火面积、受害面积、受害的林种树种等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按统一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并建立火情档案。
  第十九条 坚持领导带班和值守。火情发生以后,市防火办和火情发生地的区县要有专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并及时收集火场具体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五章 报告和对外报道

  第二十条 各区县发生森林火情,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的报告分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口头报告在第一次报告以后,每隔1小时报告一次,直至林火被扑灭。书面报告在发现火情后由火灾发生地的防火办每2小时报告一次,书面报告具体分三个阶段:
  初次报告。主要包括起火时间、地点(有条件的要报告经纬度)、原因,发现时间、方式,火场植被类型,火势强度、蔓延速度、火焰高度、火点数、火线长度、已过火面积,是否靠近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居民房或者其他重要设施,组织扑救的机构、指挥人员、已有扑火人员,采取的主要措施,扑火物资装备种类、数量、到位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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