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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所在区县政府统一组织扑救;
  较大森林火灾,在市政府分管领导统一领导下,组织扑救。
  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统一领导、组织扑救工作。
  不得组织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年龄在16周岁以下人员参与扑救林火。
  第十条 市级预案启动以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应立即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需要市政府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扑救或者增援的,由先期到达火场的市级工作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市政府报告后决定。
  第十一条 派出的市级工作组到达火场后即与在场的当地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政府领导组成扑火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
  现场扑救要在火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成立指挥扑救小组、信息通讯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和扑火战斗小组。主要任务分别是:
  指挥扑救小组主要是根据火情的实际,及时制订有效措施后,由火场指挥部领导及时下达到各扑火队伍和小组。
  信息通讯小组主要是确保火场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报告火情发展和扑火的最新进展情况。
  后勤保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运输扑火人员、工具、照明工具、饮用水、干粮和医疗药品等物资,保证扑火需要。在扑火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积极组织救治。
  各扑火战斗小组必须服从火场指挥部的领导和统一指挥,实现在安全前提下人力、物力的有效整合,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 扑救火情需要省、市外其他区县或单位、驻宜部队增援,由市政府协调;需要市级相关部门、市内临近区县支援,或者需派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由市政府领导下达命令调遣。
  第十三条 发生在行政交界处的森林火情,有联防组织的,按照联防体系组织扑救;没有联防组织的,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市内区县行政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情,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所涉区县统一指挥扑救。
  (二)与邻近省、市州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情,由市向火情涉及地的市州通报情况,同时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按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指令组织扑救。
  第十四条 扑救林火,要遵循“先控制,后消灭,再巩固”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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