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发生在重点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火情;
2、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其他重要设施的森林火情;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情;
4、省、市、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情;
5、国家、省卫星林火网监测到并经初查属实的森林火情;
6、延烧12小时以上尚未控制明火蔓延的森林火情;
7、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除上述情况以外,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为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为森林火警。
第三章 预案启动
第四条 根据森林火灾的划分等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即发生特大森林火灾为Ⅰ级响应,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为Ⅱ级响应,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为Ⅲ级响应,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为Ⅳ级响应。
第五条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镇、区县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入Ⅳ级响应,市级预案视情启动。如果需要启动市级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同意以后启动,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第六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在第一时间提出启动市级预案、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逐级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市政府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市级预案,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第七条 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以后,在第一时间逐级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市级预案、进入Ⅰ、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决定启动市级预案,进入Ⅰ、Ⅱ级响应。同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区县相关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以后,相关部门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直到应急状态宣布解除。
第四章 火情处置
第九条 处置森林火灾要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过广泛发动群众和充分发挥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在扑火中的骨干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安全的扑灭林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