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宜宾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置发生的森林火灾,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根据《
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预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依照《
森林防火条例》和《
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依法制订具体的处置预案。
第二章 森林火灾分级
第三条 森林火灾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者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