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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宜府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老龄办等21部门转发全国老龄办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老委办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要求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落实优待政策。优待服务工作在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明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方面需要的同时,要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和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二、优待对象
  指具有本市辖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

  三、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一)将贫困老年人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区县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按有关规定,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将贫困老年人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三)有条件的区县,可对90岁及以上、百岁以下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对百岁老人每月发给150元的长寿生活补贴金,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列入财政预算。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一)要按有关规定,将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作为重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各级医疗机构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医疗费用上要给予适当的优惠。
  (三)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市、区县公立医院对老年人就诊,应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可实行优先。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优待,可参照市政府《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第4 号令)的减免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35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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