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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宜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五)有体罚、虐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的;
  (六)使用、丢失、损毁扣押的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委托、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五)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八)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九)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复议的。
  第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不依法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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