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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内部分景点试行联合旅游年票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内部分景点试行联合旅游年票的批复
(湘价函〔2007〕38号 二○○七年四月十日)


湖南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湖南旅游年票发行价格的请示》(湘旅发字〔2007〕1号)收悉。根据《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05〕74号)的规定,为促进省内各地区旅游经济的平衡发展,丰富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节省游客的门票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省内部分景点试行联合旅游年票。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省内部分景点试行联合旅游年票,每张票价96元。联合旅游年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零十五天(部分景区不含“五一”、“十一”黄金周)。

  二、购买联合旅游年票的游客至少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一年零十五天(部分景区不含“五一”、“十一”黄金周)内,有权免门票游览加盟的30个景点(景点名单见附件);

  2、享受游览景区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在与旅游年票相关的专线旅游大巴、特约商务消费,享受优惠待遇;

  4、获取联合旅游年票的同时,应获得包含指名景点旅游信息在内的联合旅游年票手册;

  5、免费登录联合年票网站,可免费享受有关介绍景区联合体信息的咨询服务和预订服务。

  三、你公司在推行联合旅游年票的过程中,应客观介绍联合旅游年票所包含的景区内涵、特点、价值以及联合旅游年票游客权利等信息,严格遵守与各景点签订的合作(加盟)协议。

  四、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定期向我局报告有关联合旅游年票的实行情况,在经营场所或联合旅游年票手册中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景区门票价格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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