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建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权限下放
将原按照全市统一标准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的原浦口区和大厂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城建维护管理的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桥梁、挡土墙、护坡、排水管道、地下过街道、河道、堤防、拦污栅、水闸、泵站、行道树、绿岛、公共绿地、园林广场、公园、垃圾中转站、街巷、公共厕所、垃圾箱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设施的维护、保洁、管理权限下放给江北两区政府。
(二)相关行政审批权限下放
将原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审批的原浦口、大厂区域内的相关审批权限直接下放给江北两区政府,其中:
1、市政公用行政管理事项5项:
(1)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架设管线、杆线的行政许可决定;(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4)城市河道占用挖掘审批;(5)城市河道设置排水口。
2、园林绿化行政管理事项4项:
(1)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审批;(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4)古树名木移植、修剪审批。
3、市容环卫行政管理事项5项:
(1)重要建筑物和近现代建筑物上的店招店牌等外部设施的审批;(2)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3)渣土处理的许可;(4)渣土弃置场的许可;(5)从事经营性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许可。
四、经费下放方式
原则采用切块下放的方式:以江北两区2006年各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费为基数(具体费用详见附表),从2007年起,每年上浮10%分别切块下达给各区政府(执行时间从现在起到现行财政体制过渡期结束时止),经费不再按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的类型分别下达,只下达经费总额,由江北两区政府负责自行分解下达。
五、责任及要求
(一)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江北两区政府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实施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管理。
(二)城市维护与管理及经费管理权限下放后,江北两区政府应按照全市设施养护行业要求切实做好原浦口区、大厂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建基础设施维护、保洁、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