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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的通知
(湘价消〔2007〕41号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医疗单位自制药物制剂作价办法》自1997年8月下发施行以来,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药品政府定价目录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都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作价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湖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军队在湘医院)制剂价格均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二、价格管理权限

  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权限管理。部、省属医院和在长沙市区域内的军队医院的制剂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州所属医院和省管以外的军队医院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的制剂价格由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属医院和除省、市、州管理以外的其他医院的制剂价格,由所在地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州、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均应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物价局有权对各市、州、县级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进行平衡,市、州有权对所属县(市)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进行平衡。对市、州、县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明显不合理、消费者反映较大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纠正并重新核定价格,下级必须遵照执行。

  三、定价条件

  (一)必须获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委托生产批文》;

  (二)每一制剂品种必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获取制剂批准文号。

  四、作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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