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吉林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9月26日
吉林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露天市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场的主办单位是“门前五包”管理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并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沿街责任单位住所地划定责任区和相关单位管理的各种设施、装备、棚亭,由责任单位承担指定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评比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检查指导。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责任区范围内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六条 责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责任区范围划定:
(一)临街责任单位,以左右相临交接线为界,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二)露天市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30米处为责任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