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症胰腺炎;
3糖尿病伴并发症;
4脑血管意外的急性期;
5急性心梗;
6肝硬化失代偿期;
7急性肾功能衰竭;
8其他罕见的重症疾病。
(二)诊疗项目范围
1心脏直视手术;
2心脏介入手术;
3起搏器安装;
4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5断肢再植。
以下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
1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
2未按规定转诊的;
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济困对象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急诊例外),就诊时须持有下一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济困对象在住院一周内须填写《甘肃省济困对象医疗申请表》,并提供《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交由医院审核确认。《甘肃省济困医疗申请表》到各医院医务科领取。
第六条 减免内容:
(一)挂号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挂号费)。
(二)住院免收床位费。
(三)住院总费用减免实行分档减免及最高减免限额制。住院总费用是指符合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床位费和挂号费。住院总费用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一次性减免15%;6000元-12000元(含12000元)一次性减免20%;12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一次性减免25%;2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减免30%;每人每次住院最高减免20000元,一年多次住院的,总减免最高限额30000元。
济困对象用药参照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确因病情需要的,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费用由患者自付。需要使用固定器材、支架、心脏起搏器、植入性器材等的应使用同类国产产品,如使用进口产品的,超过国产产品价格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第七条 医院对已减免的各项医疗费用,在患者出院时总费用清单上不再反映,同时要配合做好济困病床实施办法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避免重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