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卫医发[2006]378号)
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干部医疗保健院,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省属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甘肃省济困医疗申请表 (略)
2.甘肃省济困医疗患者统计报表(略)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省属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的有关精神,为了缓解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特困人群就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置济困病床的单位是: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肿瘤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干部医疗保健院等8家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第二条 各医院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10%;济困病床设置必须符合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床单元配置标准。
第三条 济困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人口。城市低保人员须持有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人口须持有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
第四条 医院对患以下病种的疾病或特殊诊疗项目的住院费用实行减免:
(一)疾病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