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
《办法》)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联合修订并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
卫生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221号)。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
《办法》,扎实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做好贯彻实施新
《办法》的准备工作
一是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熟悉新
《办法》,准确理解与适用新条款,主动深入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广告媒介单位,以印发宣传册、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向各类广告活动主体进行宣传,提高对执行新
《办法》的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按照新
《办法》规范广告内容与发布,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广告环境。二是营造宣传新
《办法》的氛围。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新
《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省工商局将编印《广告管理新规汇编》,下发各地工商局、广告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三是加强对执行新
《办法》的指导。12月下旬省工商局和省卫生厅联合组织对省级媒体、广告公司、医疗机构和广告监管干部开展一次新
《办法》培训。各地工商、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医疗广告审查、广告监管和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按照新
《办法》规范医疗广告管理,为开展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