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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面管理,进一步做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决定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市州及以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表格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各市州物价局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中央和省设立和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对本地区收费总额和各方面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州物价局应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电子邮件(hnzq64@sina.com)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省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对全省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布;各市州物价局对本行政区的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本行政区域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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