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甘肃省卫生厅审核同意。
第六条 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主办者,应当向甘肃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办理网站前置审批手续: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申办机构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
3、申办机构主要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资质证明。
4、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办理前置审批流程
1、拟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经过省卫生厅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核批准。
2、省卫生厅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决定。
3、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miibeian.gov.cn)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须向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省卫生厅前置审批审核同意文件;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省卫生厅前置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4、省通信管理局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前置审核材料后,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予以备案的,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对许可经营的,向“备案管理系统”录入网站主办者相关信息,发放许可电子验证标识。
5、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按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公布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名单。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置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未经省卫生厅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甘肃卫生***”、“甘肃医疗***”,或“甘肃省卫生***”、“甘肃省医疗***”等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