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7〕62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费政策的函》收悉。我局《关于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6]35号)试行一年来,无不良反映,且受到广大外出务工人员的欢迎。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继续收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你中心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工作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强制收费。所收取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各服务点聘请人员、购置设备、网络租费、数据库平台建设和证件邮寄投递等,不得挪作他用。省外湘籍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的城市,你中心可设立办证服务点,按规定收取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省内开展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收费,每个市州限1个服务点,县级城市暂不得收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费。
2、为规范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收费行为,此项收费仅限你中心执收。其他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均不得收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服务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3、核定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费标准为:省内每证25元,省外每证45元。按国家规定除收取每证20元普证工本费外,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收取异地办理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居民身份证快证工本费。
4、在同一城市市区内跨区(县)和本市(县)市内跨乡镇、街道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得收取异地办理服务费。异地办证从申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在申请办证地点领取证件,逾期领不到证件的,应将所收取的异地办理服务费退给办证者。
5、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