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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县级价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县级价格工作职能

  根据《价格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结合近些年价格管理实践,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主要包括:(1)在当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研究提出本地价格总水平的调控预期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综合平衡;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对运用价格和收费手段筹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3)根据授权管理部分农电、农资和县内自来水、公共汽车客票等价格和收费。对省、市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作价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4)依法对本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授权检查在当地范围内非本地管辖的企事业单位价格和收费行为;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年度检审;对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价格行为自律;健全对价格和收费行为的举报制度,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工作;在当地组织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和价费公示工作。(5)依法组织本地工农业产品、房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分析、预测、监控市场行情和价格、收费动态,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本地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6)负责本县与毗邻县之间、部门间、行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受理本地的价格认证。(7)指导乡镇、社区价格管理站开展物价工作;负责本地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8)研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9)开展价格信息服务等服务性工作。(10)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地要督促、指导和支持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和落实好这些工作职能,切实做好本地的价格工作。要重点解决部分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授权定价、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农村价格管理、价格监测以及价格调控等方面的“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努力为做好新时期的价格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全面落实新时期县级价格工作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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