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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99名。

  二、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六县、青海省军区及驻青部队应选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1名。

  三、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参选代表名额为76名,由省人大常委会分配到各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四、对城镇人口较少的地区和人口较少的民族照顾分配代表名额26名。

  五、省武警部队分配代表名额6名,由省武警部队与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协商选出。

  六、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比例应和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所占的比例相同。

  七、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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