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
1、一般案件每件300元;
2、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每件400元;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或10人以上且无争议金额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人6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按每件500元收费;
2、争议金额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按每件900元收费;
3、争议金额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每件1500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每件2000收费。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仲裁委员会核定的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或各方,下同)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或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除交纳案件处理费和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第三方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可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