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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7〕84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争议仲裁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缴纳的费用。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标准:

  一、受理费收费标准(元/件):劳动者一方当事人3人以下(含3人)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含10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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