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服务事项。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人事人才政策咨询、专业技术培训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委托对象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确认和档案工资调整;

  (六)为委托对象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代办因公(私)出国(境)政审手续,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协助委托对象办理社会保险和退休手续;

  (八)为待业的委托对象推荐就业;

  (九)为委托对象代办自费出国留学和出国培训;

  (十)根据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代理的其它人事业务。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并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中,属单位委托的,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办理人事代理的,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代理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受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