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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江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统计局、农林厅、海洋渔业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渔业、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农机部门负责农机排气污染的普查、监测及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面的研究及验证,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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