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正

大连市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2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点保护建筑的保护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建筑的核定和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重点保护建筑被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大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的;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保护建筑的管理,其派出机构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重点保护建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重点保护建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文化、财政、旅游、城建、环保、行政执法、土地储备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点保护建筑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保护建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点保护建筑的义务,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有权向保护管理机关举报。保护管理机关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