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药品经营单位兼营食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7〕166号 2007年6月29日)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甘肃机场集团卫生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近期,省卫生厅不断接到群众举报,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通过现场推荐、举办讲座、利用媒体发布广告等形式,向群众虚假(夸大)宣传某种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作用,误导、欺骗消费者购买该食品,使消费者延误了治疗疾病,也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食品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必须依据《
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普通食品不得在药店销售。
二、为防止药品经营企业、药店将普通食品假冒药品向消费者推销,除取得有效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外,药品经营企业、药店不得在药品经营场所销售其它类别的食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许可药品经营企业、药店经营其它食品项目的,应尽快予以变更。
三、药品经营企业、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应设专柜或专间,并在专柜或专间的显著位置标示醒目的“保健食品专区(柜)”字样和“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提示语。采购保健食品应索取有关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食品卫生许可证》销售人员销售保健食品只能介绍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准的保健作用,不得利用广告等形式虚假夸大宣传治疗或其它作用,或暗示宣传治疗作用。不得在药品销售区(专柜)销售保健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