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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市质监局每年组织区县质监局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家,对机动车安检机构之间的检验能力进行测试、比对。

  (五)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区县质监局通过走访、打电话、填写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和评价,就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六)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区县质监局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市质监局备案,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七)定期、不定期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区县质监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获得常规检验资格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检查安检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安检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安检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定期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主要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不定期监督抽查主要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部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抽查。

  2、区县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市质监局安排,就专项内容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利用软件作假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第五章 安检机构的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在取得安检资格许可后,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二)必须依法开展检测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验报告;

  (三)在检验报告上标明安检资格许可证书编号和有效期,加盖检验专用印章;

  (四)必须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和检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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