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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五)及时处理针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投诉,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对违规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六)认真开展所辖区域内无证从事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查处工作,保护守法机构的合法权益。

  (七)落实市质监局组织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主要监管方式

  第九条 监管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监管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方式主要有: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联网监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一)审核年度工作报告。机动车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经区县质监局初审同意后,报市质监局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反映安检机构守法经营的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况,主要包括: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如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使用、调整、维修、更换等情况,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内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等;

  2、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等变化情况;

  3、检验业务情况及有关变化;

  4、机动车安检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况;

  5、收费标准执行的情况;

  6、检验结论的异议处理情况;

  7、行政机关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

  8、市质监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联网监察。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联网监察的主要内容有: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机动车安检机构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认真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检验能力、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区县质监局在机动车安检机构日常监管中,要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安检机构当年检验机动车数量的5‰,但不少于50辆的报告和纪录。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必须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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