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组织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实施对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保持良好、检验工作持续稳定时,可调整定期检查频次。
(三)组织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自查、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四)定期组织常规检验安检机构比对试验,全面掌握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了解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对比对试验结果严重失真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检验技术水平严重低下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暂停其检验资格许可。
(五)定期举办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通报会,采取措施解决机动车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区县质监局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七)机动车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情况以及被举报时,及时组织区县质监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八)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组织考核,对违法、违规机动车安检机构组织查处。
(九)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保护守法安检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区县质监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通报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情况,采取措施解决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质监局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负责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及时上报市质监局。
(三)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四)当获得检验资格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