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渝文审〔2007〕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机动车安检机构提高安全技术检验水平,有效遏制无证开展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范围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等。
第四条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 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检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主要包括:对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从事安检活动的查处。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第七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