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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检查组长主持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应向机动车安检机构说明以下问题(可参照末次会议讲话范稿):

  A、重申监督检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检查情况综述;

  C、宣布需改进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

  D、做出保密承诺;

  E、请机动车安检机构的领导讲话;

  F、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配合表示感谢。

  (3)后续处理工作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应负责对检查资料进行整理,请机动车安检机构负责人对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和重要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若机动车安检机构违反了日常监督检查报告(见附表1)中第1.1、1.2、2.2、2.3和6.2款,各区县质监局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3日内报市质监局认评处备案;若机动车安检机构不能满足检查表中其它条款的规定,各区县(分)局应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限期(一般为15日)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县(分)局验证确认,区县(分)局应派人进行现场验证;若机动车安检机构存在有6项以上不符合或有8项以上基本符合,区县(分)局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市质监局认评处处理。

  四、检查条款判定原则

  每项检查条款的判定分为四种情况:

  (一)符合

  机动车安检机构完全满足检查条款所列要求。

  (二)基本符合

  机动车安检机构部分满足检查条款所列要求。

  (三)不符合

  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不满足检查条款所列要求。

  (四)不适用

  指该条款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实际运作不适用。

  五、工作要求

  (一)区县质监局应高度重视实验室资质认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相关科室抓实施的工作制度,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通过开展计量认证监督检查工作,促使实验室保持获证时的管理水平和检测能力,遏止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实验室能力建设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二)各区县质监局应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市质监局认评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应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概况、机动车安检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典型案例以及对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内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在发现问题的当日向市质监局认评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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