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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对外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超出认证项目(参数)范围和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期对外开展检测工作的;

  (三)丧失公正性造成用户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主要在用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的;

  (五)无故拒绝接受监督评审(检查)的;

  (六)未按评审准则的要求,持续有效地运行管理体系;

  (七)伪造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的;

  (八)参加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活动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弄虚作假、进行串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量认证合格是指经市质监局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有效监督,促使其行为公正、手段科学、结果准确、服务有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6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7号令)、《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实[2002]50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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