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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计算机检测系统配置的计算机等硬件和操作系统等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计算机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检验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数据,检验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五)计算机检测系统应当建立适用的检验车型数据库和适用的检验标准项目、参数限值数据库,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六)计算机检测控制系统应当设置检验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确保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禁止采取任何方式更改原始检测数据或自动生成检测数据。

  第九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检验委托单的格式、制发和保存等应符合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以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申请计量认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1份,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二)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一套和程序文件目录(1份,原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1份,复印件);

  (四)机构设置批文(1份,复印件);

  (五)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的证明材料,1份,复印件)。

  第十一条 计量认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动车安检机构应持本办法中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到市质监局或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提出计量认证申请。

  (二)受理。自收到机动车安检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质监局或区县质监局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书。

  (三)评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质监局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并告知其评审所需时间。评审组现场评审所需时间和机动车安检机构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四)决定。自收到评审报告和申请方整改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质监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公告。凡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技术机构,由市质监局定期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在计量认证的认证范围和认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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