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用计量器具应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并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在检定有效期内)。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跑道的纵向坡度不大于1%,附着系统不小于0.7,路面应为硬实、清洁、干燥的混凝土或沥青,并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驻坡台坡度为20%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应满足受检汽车的轴重需要,试车路段应符合GB7258第6.14条的相关要求;
(四)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
(五)检测场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满足检测车型的检测工作需要,并符合建筑标准的要求,各检测工位应有足够的检测面积,各工位在检测时应不产生相互影响;
(六)检测线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检测线上应有工位标志、检测流程指示信号,应有防止非检测人员误入检测工作区的安全防护装置及标识等;
(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评审准则规定的其他仪器设备和检验设施。
第六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有12名以上的技术人员。所有从事外观检查、底盘检查、引车、操作设备以及签发检验报告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第八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所使用的计算机联网检验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检验线检验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验,并确保计算机检测系统所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计算机检测系统应当具有车辆登录,检测项目(参数)的自动检测和自动判定,检测结果数据的自动传输,以及符合标准和市质监局要求的检验报告的自动生成、检测数据自动存档、查询、生成统计报表以及防止原始检测数据丢失、防止原始检测数据改动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