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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渝文审〔2007〕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的监督管理,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机动车安检机构行为公正、手段科学、结果准确、服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工作以及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庆市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评审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受理、初审所辖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申请以及对计量认证合格的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认证的基本条件和申办程序

  第四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经规划批准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第五条 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具备以下检验设备和设施条件:

  (一)配备车速表检验台、排气分析仪(四气以上)、不透光度仪、前照灯检验台、声级计、烟度计、制动检验台、轴(轮)重仪、侧滑检验台、第五轮仪、速度计、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钢卷尺(20m和5m),钢直尺(50cm)、百分表、砝码、拉力计、转速表、铅锤、照明器具、轮偏仪(限摩托车检验使用)等检验设备和工具以及烟度卡、标准气体等有证标准物质,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检验项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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