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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快递物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快递物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渝文审〔2007〕44号)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快递企业合法利益和广大用户权益,提高快递企业在快递物品收寄、分拣、转运、仓储、投递配送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意识,重庆市邮政管理局根据目前快递企业在业务管理和生产运行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快递物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收寄环节安全管理

  (一)禁寄和限寄物品须知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3、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物品;

  5、容易腐烂物品;

  6、各种活的动物;

  7、各种货币;

  8、不适合寄递条件的物品;

  9、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物品、设备的物品。

  (二)前款物品,符合特准交寄规定并确保安全的可以收寄。

  (三)国内限量寄递物品按照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快递企业收寄点在收寄物品时,遇有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确认非危险物品或非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寄件人匿报、错报物品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寄递物品、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各种危险物品:收寄点发现的,不予收寄;经传公司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送人员发现的不予投送。对危险品要另放一地,加以隔离。寄递危险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容易发生灾害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需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等部门处理,其所需费用由寄件人承担。对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有关处理情况应备文报告重庆邮政管理局。寄件内所装其它非危险物品应整理重封。并通知寄件人是继续发往收件人,还是领回。

  2、金银:发现后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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